112年「璞玉發光-全國藝術行銷活動」初選徵件自112年4月10日起至4月24日止受理收件,採網站線上報名,徵件對象為年滿20歲(民國9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),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繪畫創作者,且目前無畫廊專屬經紀合約者。
網路線上報名:請至報名網址(https://reurl.cc/9124zv )上傳6張作品電子圖檔(圖檔以300dpi解析度之JPG檔,檔案大小不超過5MB)。
(網路線上報名系統將於4月10日上午9:00開通)
>>徵件類別
(一)對象:年滿20歲(含)以上(民國9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),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居住於臺灣之繪畫創作者,且目前無畫廊專屬經紀合約(「展覽約」及「非專屬代理約」可參加)。
(二)類別:不限創作媒材、主題及技法,限平面繪畫作品。
(三)參賽作品收件方式與規格:
初選 | 決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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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本活動之得獎者作品後續將進行展出與銷售,得獎者當年度亦須持續配合參與相關交流活動與產出新作品,參賽前請先詳閱本簡章第七點與第十點說明。
>>評審與獎勵
(一)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辦理評審,評審委員視作品原創性、獨特性、文化性、當代性與美感評選,初選以作品電子檔進行評審,評出入圍作品若干,決選以實體作品評審,視作品素質得從缺獎項。作品不符合簡章規定者,不予審查。
(二)獎項與獎金(創作基金)
1.「璞玉獎」:5位,每人頒給獎金(創作基金)10萬元與獎狀1幀,獎金分2次付款。決選後撥給50%獎金,個人年度創作新作品畫布總號數達到60號 (無法計號數之媒材,統一以件數計之,須達到3件)並配合主辦單位完成得獎者聯展與評圖交流後撥給50%獎金。
2.「入選」:7位,每人頒給獎金1萬元與獎狀1幀。
3.得獎專輯:以上得獎者每人3冊。
4.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額;獲頒獎金後,畫作仍屬創作者所有。
(三) 協助得獎者製作個人作品手冊,內含藝術家個人經歷、作品、聯絡方式,後續由主辦單位印製與發送。
(四)璞玉獎得主專訪影片
由專業攝影師進行璞玉獎得主專訪及影片拍攝,並剪輯約3分鐘影片。
(五)畫廊交流活動(由主辦單位統籌辦理)
1.畫廊參訪交流
辦理畫廊參訪交流活動,提供得獎者參訪畫廊並與畫廊進行交流,認識藝術行銷產業型態。
2.畫廊媒合諮詢 邀約畫廊代表個別與得獎者進行創作諮詢與建議。
(六)藝術網站線上藝廊刊登銷售
當年度得獎作品於藝術網站線上藝廊刊登展,並進行線上銷售。
(七)協助於相關行銷管道露出與參展藝博會
1.得獎者可取得次年度本館或合作單位之展覽空間展出機會。
2.可取得參展藝術博覽會之優先名額(依獎項順序徵詢),增加作品露出與行銷之機會。
3.得獎者申請次年度主辦單位辦理之「藝術游擊」馬祖駐村活動可優先保障參與名額1名。
其餘徵件內容詳見徵選簡章查詢或電洽(03)5263176分機203,廖小姐。